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致鞍山政法:请妥善结束这鞍山历史上最狗血的案件

2026-09-05

文/杜家迁 鞍山向来不缺奇葩案件,目前海城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刘刚案,便堪称剧本素材,足以拍成一部曲折离奇的电视剧。案情简述如下:袁某与刘刚系情人关系,袁某为了独占刘刚数千万财产,控告刘刚犯重婚罪,理由是刘刚已有家庭却与她以夫妻名义同居。重婚罪立案困难,她遂求助于身为警察的前夫。其前夫明知应回避却未回避,亲自与其下属操办此案。重婚罪未获检察院批捕,公安机关又以诈骗罪另行立案,并于重婚罪释放当天再次刑拘,而诈骗罪的办案警官,又都是前夫哥曾经的下属,且交情非浅。侦办过程中多有刑讯逼供行为。后刘刚提起控告,警局安排人员协调,以五十余万元达成和解,换取不再控告,公安亦承诺帮其减轻处罚。然而,一审法院数罪并罚,判处刘刚十三年有期徒刑。刘刚不服,再次控告刑讯逼供,并获成功,五名办案人员因此而被追究刑责。尽管如此,检察机关却仍坚持不撤诉。另据刘刚称,袁某曾在海城市检察院工作多年,其同学多可证明。该案自发回重审至今,已三年有余。万般无奈,特求助鞍山政法系统的领导。 这几年,我在鞍山海城办理了一个案件,这个案件,可能是鞍山近二十年来最狗血的案件,这就是鞍山刘刚案。 该案情节离奇,牵涉复杂,暴露出诸多值得警醒的问题,我现简要说明: 刘刚与本案控告人袁某系情人关系,袁某为独占刘刚数千万财产,控告刘刚犯重婚罪,理由是刘刚已婚却与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。重婚罪立案困难,她遂求助于她的身为警察的前夫王某,王某明知应回避却未回避,反与其下属亲自操办此案。重婚罪检察院不予批捕,公安机关又以诈骗罪再行立案,并于重婚案释放当天,再次对刘刚采取刑事拘留措施,而将刘刚从看守所押送至诈骗罪办案单位的,恰恰是刘刚重婚案的办案警官。诈骗罪办案警官又是王某旧部,与王某共事多年,交情非浅。而在重婚罪立案之前,王某已主导了针对刘刚的治安案件,并对刘刚处以治安拘留十日。另据刘刚称,袁某曾在海城市人民检察院工作多年,其众多同学可以作证。若确实如此,则本案公诉人可能系袁某的旧同事,而指控刘刚的海城市人民检察院系其原工作单位。 更严重的是,在重婚罪的侦办过程中,王某及其多名下属对刘刚实施刑讯逼供,后刘刚提起控告,公安方面安排人员协调,以五十余万元与刘刚达成和解,换取刘刚放弃控告,并许诺“大事化小小事化了”。然而,一审法院数罪并罚,判处刘刚有期徒刑十三年。刘刚不服,上诉,并再次举报刑讯逼供,五名公安人员因此而获刑,但检察机关仍坚持不撤诉,案件发回重审至今已逾三年。 本案的以下几个因素,在全国都是极端的: 控告人是被告人持续多年的情人:袁某,与刘刚存在多年婚外关系,刘刚待其不薄,经营也交由其打理,其生活无忧。另,多有经营资金被袁某转入其与前夫王某所生女儿王某某的账户。然袁某却不满足,欲独占刘刚全部资产。 侦查人员系控告人的前夫及其下属(或曾经的下属):王某,袁某前夫,应回避刘刚之案件,但其却主导了刘刚的治安案件、重婚案件,而诈骗案件又系王某的旧部侦办,以常理判断,王某难脱干系——这也是我们坚持申请调取王某手机信息的原因。王某之胆大妄为,令人侧目。此处需特别指出的是:对刘刚治安拘留结束后便立即以重婚案件刑事拘留,重婚案件拘留结束后又以诈骗案件刑事拘留,每次都是无缝衔接,且重婚案件的办案警官又参与了诈骗案的抓捕。若非有人前后串联,断难达此效果。 而王某的下属,对王某言听计从。为了实现王某的不法目的,他们纷纷无所畏惧地对刘刚刑讯逼供,可见他们对法律毫无敬畏。 检察人员疑系袁某的旧同事,检察机关系袁某的原工作单位:据刘刚称,袁某曾在海城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数年,其与公诉人疑是旧同事。 另据刘刚称,王某曾直接与其“沟通”,让其将财产转给袁某或给袁某一千五百万元,否则刘刚将一无所有。 目前刘刚已被羁押近五年,重一审判决未出,而其公司已被掏空。 综上,本案控告刘刚的是袁某,侦查刘刚的公安人员是袁某前夫王某及其下属或曾经的下属,指控刘刚的公诉人疑系袁某的旧同事,指控刘刚的公诉机关系袁某的原工作单位,结合王某等人已因刑讯逼供获刑,本案程序之极端,全国罕见。 另,本案刘刚明显不构成犯罪,简述如下: 重婚罪不成立:刘刚与袁某虽有过婚外关系,但并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(“夫妻名义”与“共同生活”二者缺一不可);重婚案的相关证人多是袁某亲属或下属,证据由袁某的前夫王某主导采集,客观性已严重受损,即便之后更换侦办警官,证据也已被污染,难以保障真实性;之后更换办案人员,又无任何指定手续;袁某,既是控告人,又对财产充满觊觎,并不惜让其前夫刑讯刘刚,其笔录真实性自然存疑,且与其他场合表述不一;何况,若刘刚重婚罪成立,袁某重婚罪如何不成立?——在案证据足以证明,起码袁某后期也已明知刘刚有婚姻在身,为何至今不追究袁某?另,根据夏明阳重婚案的裁判要旨,“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以夫妻身份同居的,不属于重婚案件的受害方,不宜作为自诉人就该类案件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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